郑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郑财购罚决〔2024〕3号)

2025年07月16日 12:15 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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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编号:郑财招标采购-2022-111、郑财招标采购-2023-222、郑财招标采购-2024-17

二、 项目名称: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实习原材料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单位名称:河南优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45号2号楼1单元5号

四、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收到上述项目相关工作函件。内容如下:河南优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023年、2024年三年连续中标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实习原材料采购项目,存在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情形。本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河南优卡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2023年、2024年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实习原材料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连续三年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成立。

五、 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河南优卡科技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河南优卡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实习原材料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河南优卡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实习原材料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处以采购金额(200万元)千分之八,即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对河南优卡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实习原材料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处以采购金额(300万元)千分之十,即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上述二、三项罚则合并计: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00);列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已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其他补充事宜

郑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5日

文: 责编:孙宏伟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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